(十二)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费用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省财政拨给市(县)、区地勘费和其他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营口市国土资源局,http://www.ykgtj.gov.cn,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及结果确认;负责全市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租赁、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资产化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农地转用、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四)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垦复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各市(县)、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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