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监督检查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
(五)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重大行政过错行为。
(三)组织、指导实施效能监察和绩效管理,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深圳监察,http://www.sz-jc.gov.cn,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派驻监察机构和下级监察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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