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8月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区域性,一般性的国家组织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通过共同努力来加速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增进地区间的积极合作和相互援助,同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保持紧密和有益的合作共同努力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②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③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④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⑤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⑥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⑦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外长会议,常务委员会,经济部长会议,其他部长会议,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以及民间和半官方机构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已成为东盟国家商讨区域合作大计的最主要机制,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并落实具体合作项目其他成员国驻该国大使(或高级专员)任当然委员,不定期举行会议,负责处理东盟日常事务和筹备召开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声明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每年不定期地召开一,二次会议农林,劳工,能源,旅游等部长会议,不定期地在东盟各国轮流举行,讨论相关领域的问题并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秘书处,向部长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负责工商联合会,石油理事会,新闻工作者联合会,承运商理事会联合会,船主协会联合会,旅游联合会和博物馆联合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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