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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九)开展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三)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一)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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