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参与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官网保护地质环境;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等交易业务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和实施地价备案制度;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梅州市人民政府和本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有关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制订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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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