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
(八)研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和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出表彰方案。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省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