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础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五)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统筹指导全区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
(三)指导各类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指导学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干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民族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事业;负责政府教育督导室日常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