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色机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