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官方网站,www.jlws.gov.cn政府办公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5楼联系电话,0431-88905610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吉林省卫生厅”www.jlws.gov.cn。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十四)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