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512000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城市测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三)将城乡规划行业的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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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