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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甘肃民政信息网”www.gsm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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