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减灾工作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区县边界争议,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殡葬,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协调毗邻市州救助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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