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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联系天津仲裁委员会。
八、负责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的公布、汇编、外文翻译及译本审定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承办市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监督、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tjlegal.gov.cn,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
四、负责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二、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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