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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指导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和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一)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七)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广西政府法制网,http://www.gx-law.gov.cn,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三)审查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一)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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