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领导区直机关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抓好违纪案件的查处,按分工审批处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处分决定。
(五)指导区直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区直机关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负责指导自治区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自治区直属机关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工作。
(三)指导区直机关党的组织生活和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区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的设立和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的考核、任免、培训工作。
(二)指导区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了解区直各部门党员群众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反映区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对全区各盟市机关工委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根据《党章》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党的建设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意见,研究制定自治区直属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和加强改进意见,并按照单位和行业的不同特点,分类指导区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七)领导区直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