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631-5224323
联系方式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一)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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