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经省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