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担国家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
(九)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领导地、州、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地、州、新疆审计厅,http://www.xjsj.gov.cn,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五)按规定对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5.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3.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1.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新疆审计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地、州、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一)主管全疆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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