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5.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3.盟行署、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邮政编码:010020
传真:0471-6634651
技术支持:世纪泓科技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自治区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http://www.nmgaudit.gov.cn,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教育,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官网:http://www.nmgaudi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