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只有极少数国家完成了实施公约的相关法律草案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印度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已经有三个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个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法院的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005年3月就苏丹达尔富尔情势通过第1593号决议首次向法院提交案件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除正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进行调查外,还密切跟踪包括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在内的8个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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