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核准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承办一个乡镇区域内村的分设,裁并,更名,迁移的业务指导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商和申报工作;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管理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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