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的规定,于1979年12月31日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改变或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9、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http://www.ahrd.gov.cn,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7、选举并有权罢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选举并有权罢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__员。
3、审查和批准安徽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安徽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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