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与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协调特约审计员工作。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洛阳市审计局,http://www.lyaudit.gov.cn,负债和损益。
3.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一)负责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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