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www.fjrd.gov.cn政府监督权。人大监督工作可分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法定监督方式主要包括视察,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特定问题调查,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近三十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500多项,对200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解决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省人大在运用质询等具有较强约束力的监督形式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实践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14项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通常又被概括为四权,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选举任免权“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fjrd.gov.cn。
立法权。自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79年,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2年,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94年分别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我省形成了省级立法,较大的市立法和特区立法组成的地方立法格局。近三十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坚持把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地方立法不抵触,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可操作的要求,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我省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从1979年底至2008年5月,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242项,修改地方性法规97项,废止地方性法规58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84项,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项,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73项,其中,经济特区法规53项,较大的市法规2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