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主干道的清扫保洁,生活,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桥梁,给排水管网,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依法承办市政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审批和排水许可证发放工作水域(河道),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依法承办园林绿地占用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工作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产,生活供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承办经营资质审批工作计划和技术经济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科技项目的引进和创新工作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害城市供水,供热,供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对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未受理的行为作出改正或直接查处劳动工资等工作区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