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依法拟定环境保护的地方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五)查处本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承担环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意见,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综合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十)负责环境监理,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性发展纲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参与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拟定全市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产业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本市环境目标责任制、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