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汇总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报告。
(八)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实施办法,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工作。
(六)拟定调整劳动关系地方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全市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级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四)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城乡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不含外国专家)在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二)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规章、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规则并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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