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五)按规定对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鹤山市审计局,http://www.heshen.gov.cn,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4、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等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2、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江门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鹤山市审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主要职责:
教育,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网站,鹤山市审计局官网:http://www.hesh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