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配合参与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广东省子系统。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对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鹤山市审计局官网资金的财务收支。
3、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鹤山市审计局▲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一)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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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审计的工作部门,实行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