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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区本级经济责任审计。
(五)向区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负责对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直接进行审计。
(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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