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排污情况、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协调和处理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协作、评估、示范与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环境标准,拟定和实施地方环境标准;负责全市污染源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联系指导市环境科学学会、市环保产业协会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费征收计划、污染治理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保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以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生态园区创建工作,推进全市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协助做好市级以上权限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流通,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订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市、区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执法责任制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标准规范;指导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及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监测计量认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协助制订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公报与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全市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