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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http://www.fjepb.gov.cn,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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