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效能监察和软环境治理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定设计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拟定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整理,复垦工作农用地转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预审核,报批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调处地质勘查活动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查审批与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培育,管理,规范全市矿业权市场,维护全市矿业秩序;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全市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市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管理市测绘计量工作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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