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设区的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设区的正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五)按规定对省有关部门、山西审计,http://www.sxsj.gov.cn,市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三)向省长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山西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教育,政府组织,政府,山西审计官网:http://www.sxs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