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规科:0417-2822972
污染控制科:0417-2833638
局机关办公室:0417-2833685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统计、评估、**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营口市环保局,http://www.ykepb.gov.cn,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营口市环保局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和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的 “三同时 ”管理。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检查各市(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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