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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协管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济南市环保局,http://www.jnepb.gov.cn,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济南市环保局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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