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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http://www.dlepb.gov.cn,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及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和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及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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