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512026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十一)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对核矿山、核技术应用以及辐射项目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七)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五)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三)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sgepb.gov.cn,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拟订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教育,政府组织,政府,韶关环境保护公众网官网:http://www.sgep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