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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部门或地域间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县(市)区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不合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三)负责全市大气、福州环境保护,http://www.fzepb.gov.cn,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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