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跨流域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苏鲁边界和市内地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市内放射性设施环境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县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