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辖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监督管理,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反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环境信息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贵港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